最高標準,有問過球迷嗎?

  開宗明義要先聲明:我一向支持最高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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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想其他球迷也是一樣。  不過問題來了,「最高標準」是什麼,又是由誰決定的?  先把事情話說從頭:獲得無罪判決確定的陳峰民,近來又再次成為討論焦點,而且有球迷幫陳峰民進行了引退賽連署,短短數日便湧入數千名球迷支持,這使得中華職棒不得不出來回應有關陳峰民想回到職棒的要求。  當然,職棒秘書長的回應極度官腔,我想這並不意外,我覺得有趣的是下面這段文字:「採取相對較高的標準是聯盟、球迷共識,現階段傾向維持現狀。」  在這裡我想問個不客氣的問題:「聯盟說採取相對較高標準是聯盟和球迷的共識,問題是聯盟有問過球迷同意聯盟自設的標準嗎?」  從一開始「被交保就開除」,轉向「被起訴就永不錄用」,所有的標準都是中華職棒自己說的,然後每次都說「這是最高標準」。如果聯盟宣稱起訴就永不錄用是最高標準,那麻煩聯盟回答我,曹錦輝跟謝佳賢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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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個領到的可是「不起訴書」耶。  當然,今天不是要說「所以我們可以放過曹錦輝和謝佳賢」,而是要凸顯聯盟在這些事情上反覆不一、因人設事的態度。  其實用「被起訴就開除」本來就是個很奇怪的標準。是否起訴,取決於檢察官審視證據之後形成的心證。但是這個心證是否嚴謹、是否正確,這其實是個大問號。  如果聯盟不懂陳峰民的訴求是什麼,參與連署的球迷又想要什麼,我覺得,我可以很清楚的告訴聯盟:  如果聯盟的最高標準被證明有誤,可不可以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什麼標準都是要通過檢驗的,這不意外,就算檢察官起訴球員,他必須要把證據攤開給法官看,說服法官說「這個人真的有罪」,在陳峰民、何紀賢的無罪判決裡,我們都清楚看到檢察官雖然認為他們有問題,但是證詞的人事時地物都對不上。  我不知道檢察官為何拿著這種證詞心證陳峰民有打假球,而何紀賢更指證歷歷,說當時的檢察官一開口就說「你害我輸好幾千萬」。總之,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最終無法通過司法檢驗。在司法上錯誤的判決有救濟途徑,那麼,在中華職棒「最高標準」下產生的誤判,該不該給予一條救濟管道?  難道連設置委員會,讓球員、球團、聯盟、律師與球迷共同參與,針對個案進行討論的空間都沒有?  為什麼,只因為「最高標準」,還是其實想維護的是聯盟至高無上的權威?  所以,即使聯盟的最高標準被證實有誤,也還是要維持現狀,不能低頭、不能認錯,甚至不能改變。如果是這樣,請聯盟不要把球迷拖下去當墊背,因為沒有球迷參與的組織替你背書說「沒錯,我就是要這樣的最高標準」。  球迷堅持最高標準,是的,但是球迷希望的是有證據、經得起檢驗的最高標準。  所以曹錦輝、謝佳賢兩人在不起訴書中被檢察官指證接受組頭性招待、喝花酒,即使不起訴也不能打中華職棒,球迷沒有異議,也不會有人高呼「給曹錦輝(或謝佳賢)一個引退賽,還他清白」。  同樣的,在判決書中已經明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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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檢察官用來心證陳峰民有打假球的證據全部經不起檢驗,當然會有球迷發起連署,希望「還陳峰民一個清白」,就是這麼簡單而已。  據稱有棒壇人士說,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我很想問他,讓被冤枉的球員有個救濟機會是會怎樣的「後患無窮」?  或許他要說的是會有其他人依循這個管道申請救濟,那我就想問了,這樣就叫後患嗎?既然球團選擇相信司法,那請全部相信,不要只相信一半,不能選擇只相信檢察官的心證,卻不相信法官對於檢察官心證的檢驗,這根本沒道理。  中華職棒對於球員遭遇不平等對待--比如說默契封殺的仲裁機構與救濟管道根本就是付之闕如,這次反應也是如此官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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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相當失望。  是的,球迷確實是要最高標準沒錯,可是短短數日內替陳峰民連署的三千五百餘人與九個團體(0417下午1330時現況),難道他們都不是球迷嗎?  中華職棒現在需要的不是滅火和維持自己的尊嚴,而是老老實實面對這件事情,好好提出一個方法來。如果中華職棒要對球迷的聲音視若無睹,那是中華職棒聯盟的選擇,既然如此,就不要把球迷拉到跟聯盟同一陣線去。  當然我只能代表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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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就是球迷,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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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聯盟口中的「相對較高標準」,謝謝。 封面圖片取自陳峰民引退賽連署,請有志者不吝連署!本文同步發表於:卡爾的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