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包庇賭場前萬華員警判刑5年4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臺北29日電)前臺北市萬華警分局偵查佐陳昀寧涉嫌收受業者賄款,包庇賭場。臺北地方法院依貪污等罪判刑7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判8年6月,更二審改判5年4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判決指出,陳男原本任職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偵查佐,負責轄內查緝賭博、色情、毒品或幫派等犯罪偵查工作。天九牌賭場宋姓、游姓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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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避賭場遭警方取締,透過中間人找上陳男,約定賭場每開賭1日即交付新臺幣1萬元賄賂。民國102年9月2日晚間8時許,陳男在一家咖啡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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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宋男、游男透過中間人交付的2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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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因此應允不予偵查宋、游的天九牌賭場。經廉政署查獲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陳男等人。陳男在審理期間否認犯罪,辯稱雖然認識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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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知道他們經營賭場,也沒有收受賄款。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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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陳男收賄事證明確,判刑7年,高院二審改判8年6月徒刑。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男收賄金額不高,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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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5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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