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困境1/「新北殺夫案」受暴婦陳情曝庇護資源窘境

國民法官第一案審判不堪家暴殺害丈夫的季姓婦人。她於庭審中表示,自己曾躲到姐妹家中,地址不幸被找到,丈夫還曾到門口堵人,險些被暴打。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說,庇護資源各縣市分布不均,有些縣市只有一到二處庇護所,且可能地處偏遠,甚至會因經費有限,只能進行1至2周的短期庇護,受暴婦女回到家中,反而被施暴者質疑「為何逃跑」,遭遇更多暴力。

根據衛福部統計,臺北市收容人數為全臺最多有151人,苗栗縣、臺東縣、澎湖及金門、馬祖則完全沒有資源,收容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包含臺北市,僅有臺中、桃園、新北與屏東。

王玥好表示,受暴婦女庇護資源分布不均,縣市間存在差距。因預算有限,部分縣市無法提供足夠庇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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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個案居住1至2周就被「趕回家」的狀況。對受暴婦女而言,家庭問題難在短時間內解決,若因此回到家中,反而遭遇更嚴重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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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庇護經驗不佳,恐讓婦女未來發生家暴事件時,不願再向外求助、使用資源。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說,庇護所大多需要他人共住一室,不少婦女難以適應團體生活,或因孩子就學問題而不願入住。但針對有意訴請離婚的被害人,待在庇護所仍是較為安全的選擇。除能有足夠時間進行離婚的法律程序,也會有社工介入,協助被害人找房子,協助婦女準備自立生活。

高危險被害人須要中長期庇護服務,以及社工資源介入、安全維護,政府雖提倡設置能居住2年甚至更長時間的中長期庇護機構,但並非每個縣市都有。以雙北而言,因房價、房租高於其他縣市,受暴婦女自行租屋門檻高,中長期庇護須求也較高。

「家庭暴力防治法」催生者之一、婦權律師王如玄說,不少庇護所位處偏遠,不僅交通不便,也讓受暴婦女被迫遠離原先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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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獲得像待在親友家能獲得溫暖、關懷,包括季姓婦人在內,不少被害人不願選擇進入庇護所。足見庇護所在設置、使用上,不符合被害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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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提供的服務,均有改善空間,應提升交通便利性,減少對受暴婦女生活常態的影響。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伍維婷則說,受暴婦女不願前往庇護所,背後原因很多,「家暴法」實施至今已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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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衛福部保護司舉辦焦點團體,邀請曾居住庇護所的被害人,了解如何優化服務、貼近受暴婦女須求。

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表示,臺灣婦女若遇家暴須離開家中,多優先尋求親友資源,如須庇護安置,庇護處所也僅是其中選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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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安置在旅館或提供租金補貼。實務上若社工認定被害人保護因子足夠,也沒有意願接受安置,就不會強迫其入住庇護處所。目前緊急短期庇護安置平均居住日數為26.8天,中長期安置平均居住時間為8.65月。

郭彩榕說,由統計數據可知,近年家暴容忍度漸低,通報數量上升,民眾遇到家暴已知道求助,且家暴處理原則是希望不要使用暴力,「未必離開加害人才是解決方法。」使用到庇護所的受暴婦女多為經危險評估量表評估後有高致命風險者,由社工建議並媒合資源。保護司106年起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中長期庇護資源,有些縣市會結合社宅合作,但仍須考量地點是否方便。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文章源自於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