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涉恐嚇教授再濫用學倫審查?監院糾正國北教大校長校方列舉3點喊冤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陳慶和。   圖:取自臺北教育大學官網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陳慶和於110年涉恐嚇同校洪姓教授,遭監察院糾正,近日監察院發布糾正案,再指陳慶和濫用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對有過嫌隙的洪姓教授進行有關博士論文抄襲的調查,國北教大在審查過程違法濫權,破壞教育行政體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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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則未確實督導,導致針對洪姓教授的調查程序長達半年以上,對當事人造成巨大心理壓力。
據悉,國北教大校長陳慶和於110年1月12日教評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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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評委質疑他刻意安插自己人馬,於會後與陳姓主祕和蔡姓學務長,一同至洪姓教授研究室進行「溝通」,造成洪姓教授心生恐懼,事後遭監察院糾正。不過,蔡姓學務長及陳姓主任祕書2人認為無端被洪姓教授貶損名譽,在同年5月提告洪姓教授,北檢則以恐嚇、威脅為個人主觀感受等為由,予以洪姓教授不起訴處份。
不料風波繼續延燒,監院於111年12月15日發布一項糾正案,指出國北教大以博士論文涉抄襲為由,對洪姓教授啟動學術倫理案件調查,但成案程序不符規定,處理過程又粗糙,破壞教育行政體制,違法濫權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教育部更督導不周,放任國北教大持續對洪姓教授進行調查長達半年以上,傷害大學學術自由與自治精神,也損害洪姓教授的人格及學術聲望,造成當事人巨大心理壓力。
監察院說明,經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釐清後,發現這起學術倫理審查案件的檢舉人,其發送檢舉函的IP位址位於美國,聯絡電話號碼則位於中國,兩處位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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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知檢舉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但檢舉人沒有回覆,無法確認檢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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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視為未具名檢舉,不予處理,但陳慶和校長卻批準進行學術倫理調查。
另外,監院表示,這個案子中論文比對的時間點有問題,因為檢舉人是以「後人資料」比對「前人論文」,這是因果倒置的舉證資料,國北教大研發處以因果倒置的資料進行論文比對,與洪姓教授的論文出版年時隔22年,比對的證明力存在明顯問題。
監院強調,國北教大自107年後就沒有依規定組成常設性的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在接獲這起論文抄襲的檢舉後,由與洪姓教授之間發生職場暴力爭議的陳慶和校長勾選委員會委員名單,進行調查程序,陳慶和本人未申請迴避,不符合程序正義。
監院認為,這個案件中,除了陳慶和與教育部外,包括國北教大的人事室、研發處、主任秘書及副校長等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未盡切實查證及報告義務,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法務部也應查明是否涉及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監院更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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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應審慎評估學術倫理案件改由「部審」的可能性,維護當事人權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稍早發出澄清聲明,指關於所稱先涉恐嚇教授一節,查媒體指稱洪姓教授被恐嚇一事,實為子虛烏有憑空捏造,即其如有被恐嚇情事,理應循報警或司法途徑處理,惟事發迄今已有2年,皆未有警政或司法單位到校做任何瞭解情事,反倒另造當事人於事後即提告洪姓教授涉犯妨害名譽等刑事罪嫌。殊不知主辦監察委員為幫洪姓教授因其知法犯法惡意捏造謊言不實情節故意向媒體爆料,而被另造當事人識破反遭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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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成諸多瑕疵之調查報告,俾讓洪姓教授脫罪不起訴。且上開情事,國北教大稱已多次於回復教育部或監察院等正式函文中指證歷歷,未知此次再舊事重提有何用意?且有關主辦監察委員諸多不合理之糾正案,校方刻正向監察院申復中。
另對於所稱濫用學術倫理審查一節,國北教大指行政單位歷來均依教育部法規、學校法規及慣例處理任何學術倫理案件,本次因受理民眾具名檢舉洪姓教授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理方式亦不例外,殊不知主辦監察委員同前節所述事實一樣,未支持大學維護學術倫理立場,反倒一反常態,未能論究其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而追殺檢舉人及無理斥責學校行政單位諸多處理程序,破壞大學自治。
最後,關於所稱國北教大校長破壞教育體制一節,臺北教育大學指出學術倫理案件依法均係由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負責受理、調查及審議,校長從未涉入實質審查,反問「何來破壞教育體制之說?」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爆出校長涉嫌恐嚇教授,以及濫用學術倫理審查。   圖:取自臺北教育大學官網(資料照)

文章源自於Newtalk,